除了這可能是第一份關於香港性權的報告,「九八人權-性權報告」的意義還在於為人權、和其他必需包括在香港人權討論範疇內的有關議題,尋求一個重新詮釋和發展的論述空間。我們強調的是性權:即每個人無分年齡、性別、種族、社會階級、宗教信仰、經濟地位、婚姻狀況、身體及精神健康狀況等,皆有權選擇自己的性意識形態。所謂性意識形態包括眾多和「性」有關的內容,例如你的生理性別、你在社會上的性別角色、你對伴侶性別的選擇、你在衣上的性別取向、甚至你希望自己成為的性別,每個人皆不應因為以上各項選擇而受到歧視。
隨著香港同志*團體數目的增加(雖然並非所有團體都對政治範疇有興趣),為不同性傾向人士爭取平等機會同性戀/雙性戀等議題俱較以往得到了更廣泛的關注。例如,一九九六年政府就平等機會條例應否包括有關性傾向方面的條例諮詢公眾意見,引起了熱烈的回應。但即使如此,這並不表示不同性愛選擇人士已得到了平等的對待或已不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和不公平對待。關於這點,我們會根據早前進行的調查以及四宗於本地發生的事例在以下加以說明。
第一項調查由姊妹同志和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聯合進行,為本港首項調查本地女同志處境的報告。在這之前,政府或本港任何組織俱沒有進行過同類型的調查報告。我們於一九九五年六月至十月期間派發問卷,超過107名女受訪者匯報了她們在本港的處境。
調查發現,62%的受訪者報稱曾經由於性愛選擇而遭受歧視,形式主要為言語上的侮辱。其中30%報稱「經常」、「通常」、「有時」會在工作地點遇到歧視,報稱在家中受歧視的亦有30%,另外28%表示歧視來自朋友。30%的受訪者有參與教會活動,其中40%表示曾於教會遭受歧視。此外,有12%承認曾因為其性愛選擇而引致情緒不穩或甚至萌生自殺的念頭。
第二項調查以男同志為目標,是姊妹同志得到香港十分一會的協助進行,共有107名男性完成了問卷。結合較早前女性部分的調查結果,我們發現60%的受訪者表示經常由於性取向而受到歧視。30%女受訪者及70%男受訪者表示常常於工作地點及學校遭到歧視。此外,在40%擁有宗教信仰的受訪者中,40%女性及60%男性曾於宗教團體中受到歧視。25%男性及12%女性表示曾因自己的性愛選擇而情緒不穩及想過自殺。
這些調查不但展示了社會對非異性戀人士的嚴重歧視態度,更甚的是,還有一群「隱沒的」男女同志,他們所承受的痛苦及身處的境況其實更惡劣。由於我們所接觸的受訪者在經濟方面都較獨立,也能較坦然地面對自己的性意識形態,調查所展示的其實只是冰山一角,因此如要改善現況,必需盡更大的努力。也基於這個原因,我們由九六年四月開始成立了輔導熱線,為香港女同志建立一個支持網絡,以及提供本地同志活動資料,也讓我們更清楚瞭解非異性戀女性的現況。目前,逢星期四晚的輔導熱線服務平均每次收到五至六個來電,來電者多談及她們對於向同事和家人表露性意識形態的憂慮。
本港事例:
事例一:事件發生於一九九五年,女事主(身份不能透露)當時二十二歲,有一天與女伴在中環手牽手走路,女事主在女伴臉頰吻了一下,兩名警員突截停並態度惡劣地質問她們,其中一名警員重覆地問女事主:「你是男人還是女人?」兩名警員要求查看事主和女伴的身份證,並在沒有道明原因的情況下和她們談了十分鐘,且非常沒有禮貌。這件事例不但展示了選擇與同性一起的女性所受到的歧視,更反映了警員濫用職權的情況。對於兩位警員的行為,我們認為除了基於歧視同性戀者及性別歧視之外,並沒有其他合理的原因。
事例二:事件發生於一九九六年,前任香港十分一會主席黎頌強由於在傳媒公開表示自己為同性戀者(以及其於同志團體的工作)而遭其任職的物業代理公司解僱。雖然他的僱主並沒有表明解僱原因是由於其性取向,但很明顯這只是刻意製造的藉口;這是同志經常會遇到的情況,歧視往往以一個很隱晦的形式出現,令受害者很難對其提出指控。
事例三:事件剛在不久前發生,女事主(身份不能透露)現年二十五歲,為自由電腦網頁設計師,因為公開表明為女同性戀者而被終止了一份港幣五萬元的合約。女事主在同志圈非常活躍,曾數次在電視出現,其性取向亦為人所知。基於這個原因,她曾在街上被陌生人無理地惡言相向。但最難於接受的是,在過去數月,她幾乎失去了所有工作。在黎頌強的一方,仍會有人認為其解僱可能並非因為其性取向,但在女事主申請另一份工作時,卻曾親眼目睹那間本來準備錄用她的公司在其檔案中,存有有關她的性取向的剪報,最後,這間公司並沒有聘用她。
事例四:事件發生在一九九七年年終,阿勇(身份不能透露)是一個十七歲的中學生,他向家人表明自己的同性戀取向後,被父親趕出家門,在缺乏任何經濟及精神的支持下獨自生活。這件事反映了年輕同志的苦況,由於他/她們在經濟上仍需依賴他人,這更加重了他/她們所要面對的壓力。如果社會不改變其對不同性取向人士的歧視態度,我們將無從為年輕人建立一個真正擁有平等機會的社會。阿勇的例子也提醒我們需要就青少年問題進行檢討,「青少年問題」的重心也許不止是青少年本身,其實我們怎樣建構這個社會、社會是否開明包容和提倡平等,對下一代的影響更重要。
因此,使我們感到非常困惑的是,雖然以上這些不公平的事件在香港時常發生,但港府仍盡一切辦法防礙胡紅玉於九四年,及劉千石於九五年提出的包括性傾向部分的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在立法局裡通過。反性傾向歧視動議在當時的立法局得不到大部份議員的支持,遑論作風保守的臨時立法會了。
雖然平等機會委員會已於九六年成立,但由於該會只會依據現行法例行事,因此在推動反性傾向歧視方面的作用不大。簡單說明,本港現有的平等機會法例只包括性別、殘疾以及家庭崗位,平委會只會就這幾方面進行工作,對於法例未有包括的有關性取向方面的歧視,則不會有所行動。另外,對於以上三方面的歧視法例,宗教團體擁有豁免地位。也即是說某些團體會擁有特權,無需受法例的約束,這無疑是一種漠視公平、漠視人權,以及違反平等原則的做法。
雖然政府現正提供資助予非政府組織推廣反性傾向歧視的平等機會計劃,但在立法和教育方面仍需給予更多關注。例如政府於一九九七年曾發出了一份給予僱主參考的反性傾向歧視「實務守則」諮詢文件,但若沒有法例的配合和約束,這些條文也只不過是紙上談兵。我們相信,由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共同努力,在立法和教育方面雙管齊下,必定能有效地消除社會在性傾向方面的歧視。反之,性權即人權這個理念將永遠得不到關注和重視,而以上所列舉的不公平事例亦將不斷重演,這無疑是香港邁向一個更包容、多元及公義社會的重大障礙。
*註釋:「同志」意指不同性愛選擇的非異性戀人士。.